發布:[信息管理部] | 發布時間:[2009-12-06] | 次數:[]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綜合業務信息網(以下簡稱綜合業務信息網)的運行和管理,確保網絡安全、可靠、穩定地運行,促進綜合業務信息網的健康發展,入網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見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見附件二)和國家保密局發布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見附件三)。同時根據上述規定,特制定本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綜合業務信息網是為實現我院的辦公現代化、網上錄取等而建立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其目的是利用先進實用的計算機技術和網絡通信技術,實現計算機互連、計算機局域網互連,并通過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CERNET)和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CHINANET)與國際互聯網絡(Internet)互連,實現信息的快捷溝通和資源共享。其服務對象主要是全院各處室和各級招生考試部門。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機構 第三條 “綜合業務信息網網絡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網絡的全面運行、管理、信息發布和發展。院長、副院長任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各處室處長、主任為領導小組成員。下設網絡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各處室指定的網絡聯絡員組成,是網絡管理領導小組的常設機構,代領導小組行使網絡管理職責,負責具體業務工作,辦公室設在信息處(網絡管理領導小組機構設置見附件四)。 第四條 各處室領導代表本處室與綜合業務信息網網絡管理領導小組簽署《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綜合業務信息網安全管理保證書》(見附件五),作為加入綜合業務信息網的必備手續之一。 第三章 網絡維護 第五條 所有網絡設備,包括光纜及其附屬配件、路由器和集線器等,全院職工都要加以愛護,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網絡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條 嚴禁在工作時間利用計算機網絡進行大量消耗資源且無意義的操作,如利用多線程軟件下載信息,或其他如游戲、賭博等操作,以避免浪費信道和資源,感染病毒,確保網絡的暢通。 第七條 網絡聯絡員代表本處室與信息處協同配合,共同做好網絡的安全運行、管理、信息發布和維護工作。 第八條 培訓中心負責培訓樓網絡設備間空調的正常使用,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網絡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章 安全子網、IP地址與用戶 第九條 綜合業務信息網由高考、自考、成考、中/研考、公用等安全子網組成。網絡聯絡員負責到網絡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本處室需歸入的安全子網。 第十條 對因工作需要對安全子網申請延伸的處室(如網上錄取、登統等),由網絡聯絡員填寫《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綜合業務信息網公用網絡資源使用申請表》(見附件六),經本處室領導批準后,到網絡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經審批后,由信息處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 計算機用戶要求入網, 應向各處室網絡聯絡員提出申請,填寫《加入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綜合業務信息網申請表》(見附件七),經本處室領導批準后,到網絡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經審批后,由信息處負責信息點的開通、IP地址分配、電子郵件信箱的建立與開通(我院職工電子信箱一覽表見附件八)。 第十二條 各處室和個人必須嚴格使用由信息處分配的IP地址。 第五章 撥號、FTP服務 第十三條 需通過FTP服務與綜合業務信息網進行通訊的各級招生考試部門,由使用單位填寫《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綜合業務信息網FTP服務使用申請表》(見附件九),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到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綜合業務信息網網絡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經審批后,由信息處負責實施。 第十四條 對通過遠程撥號與綜合業務信息網進行通訊的各級招生考試部門,由使用單位填寫《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綜合業務信息網撥號用戶申請表》(見附件十),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到河北省教育考試院綜合業務信息網網絡管理領導小組備案。經審批后,由信息處負責實施。 第六章 信息管理與發布 第十五條 綜合業務信息網對外發布的信息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由網絡管理領導小組統一管理,各處室分級負責,所發布的信息要遵守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內容要準確且不泄密。各處室對所發布的信息必須經本處室領導或網絡管理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第十六條 各處室須定期對相應的網絡用戶進行有關信息安全和網絡安全的檢查和教育。不得利用本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十七條 我院職工有義務及時向網絡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網絡上的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 第七章 網絡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各處室及個人不得擅自對我院網絡設備和布線線路進行改動。所有網絡設備和布線線路的增減和改動方案須經網絡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可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各處室及個人接入綜合業務信息網后,嚴禁再使用電話撥號與外網(如國際互聯網絡(Internet),其他上級主管部門等)進行連接,以防止黑客的攻擊。 第二十條 各處室和個人要對自己的IP地址保密,不能向其他人透露和公布,不得盜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亂設IP地址,嚴禁用各種手段破解他人口令。網絡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有權切斷亂設的IP地址入網,以保證綜合業務信息網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 在綜合業務信息網登記的用戶帳號和電子郵件信箱,只限于本人使用,若轉讓他人使用出現問題,由轉讓人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處室和個人要定期修改用戶口令,暫不使用計算機時要及時將計算機鎖定或退出。如因此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將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處室和個人必須接受并配合國家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八章 懲 處 第二十四條 對于盜用IP地址,盜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壞網絡及計算機系統、違反網絡用戶行為規范的行為,有關部門將進行查處,造成經濟損失的要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于違反本暫行辦法的處室或個人,網絡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將依照情節輕重對其采取如下懲罰措施:警告、停止網絡連接。對違犯紀律、觸犯國家有關法律者,依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處室有關領導應認真做好本處室上網人員的思想品德教育和道德心理教育發現問題要加以引導,及時處理解決。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網絡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河北省教育考試院 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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